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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2 来源:医政司

国卫办医政函〔2023〕179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要求,持续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下沉,我委决定以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地区为重点,组织国家医疗队赴相关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各医院按照2023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地区分布表(附件)派出国家医疗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巡回医疗。在受援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地市、县、乡开展疾病诊疗、健康宣教等巡回医疗工作。

(二)技术和管理指导。根据受援地区医疗机构实际发展情况和辖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加强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等方面重点对地市级、县级人民医院进行指导,提升医院综合服务能力。

(三)人员培训。通过集中授课、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形式对受援地区医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受援地区医务人员疾病规范化诊疗意识和临床技术水平。

(四)加强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按照《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鼓励派出国家医疗队的医院与受援的地市级、县级医院搭建远程医疗协作网,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二、时间安排

2023年6-10月派出国家医疗队,工作时间不少于3周,其中在县域开展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周,其余时间可以在地市级医院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承担任务的医院要做好国家医疗队组建工作,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参加医疗队工作。每支国家医疗队不少于5人,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为主,适当配备管理人员。

(二)请受援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承担任务的医院协商确定巡回地区,根据巡回地区医疗机构实际需求,商定巡回医疗具体工作方案和时间,并于6月30日前以邮件形式报送我委医政司。

(三)承担任务的医院要保证派出人员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巡回地区要为国家医疗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安全保障。

(四)受援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医院要加强对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指导,并做好总结评估。巡回医疗工作结束后,请承担任务的医院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10月31日前以邮件形式报送我委医政司。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巡回医疗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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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5月17日